彰銀經營權之爭 二審判財部須挺台新獲過 - 銀行
By Elizabeth
at 2017-05-17T11:5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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彰銀經營權之爭 二審判財部須挺台新獲過半董事
蘋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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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新金控2014年失去原本擁有的彰化銀行經營權,隨即提起「確認契約關係存在」訴訟,
控告財政部違背先前契約,未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,須依約讓出經營權,否
則就賠償台新金165億5800萬元損失。一審認定財政部沒違約,無須讓出董事席次也不用
賠錢。雙方上訴今都遭高院駁回,但判決命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,且台新金仍為彰
銀最大股東期間,財政部應「支持」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「普通董事」席次。可上訴。
台新金(2887)提告指稱,彰銀(2801)2005年辦理現金增資,財政部當時是彰銀最大股東
,為吸引投資人參與增資案,以達成政府二次金改的公股整併政策,先後以新聞稿、函文
表示,會支持出資的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,台新金因此以365億6800萬元,標購彰銀
增資案全部股份。
後來彰銀2005年、2008年、2011年股東會改選董事時,台新金都以最大股東身分取得彰銀
過半數董事席次,掌握經營權,直到2014年改選突然翻盤,9席董事中,台新金只獲3席,
財政部囊括6席,奪走彰銀經營權。
台新金認為財政部在改選前就違反約定,拒絕協議分配董事席次,甚至動員公股事業加碼
買進彰銀股份及徵求股東委託書,造成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權,蒙受165 億5800萬元損失
,因此財政部應負違約責任,若不回復台新金對彰銀的經營權,就應賠償165億餘元。
財政部則主張,所謂新聞稿是基於公股管理機關立場,說明彰銀增資案公股政策,並非契
約或承諾;相關函文的行文對象是彰銀,不是台新金,因此財政部與台新金之間並無契約
關係。
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財政部對於彰銀增資案的新聞稿及函文,主要意思是「支持得標投資
人取得彰銀經營權」、「移轉彰銀經營權」、「同意得標人取得過半彰銀董監席次」、「
在得標人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,財政部不以所持股權妨礙得標投資人的經營權主導地位」
,而台新金後來得標了,新聞稿及函文就是雙方之間的契約。
至於台新金主張財政部違約,應讓出經營權、賠錢,一審法官並不認同,指台新金2005年
首度順利入主彰銀後,財政部已兌現「支持取得、移轉彰銀經營權」以及「同意取得過半
董監席次」等契約義務,剩下的義務只有「在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,財政部不以所
持股權妨礙其經營權主導地位」,但從2014年改選結果來看,財政部拿6席,台新金僅3席
,可見當時台新金已非「最大股東」,本來就沒有實力過半,因此判決財政部沒有違約,
也不用讓出經營權、賠錢。(丁牧群/台北報導)
http://goo.gl/3eW4Wy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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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新金控2014年失去原本擁有的彰化銀行經營權,隨即提起「確認契約關係存在」訴訟,
控告財政部違背先前契約,未支持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董事席次,須依約讓出經營權,否
則就賠償台新金165億5800萬元損失。一審認定財政部沒違約,無須讓出董事席次也不用
賠錢。雙方上訴今都遭高院駁回,但判決命財政部對彰銀持股未出售前,且台新金仍為彰
銀最大股東期間,財政部應「支持」台新金取得彰銀過半「普通董事」席次。可上訴。
台新金(2887)提告指稱,彰銀(2801)2005年辦理現金增資,財政部當時是彰銀最大股東
,為吸引投資人參與增資案,以達成政府二次金改的公股整併政策,先後以新聞稿、函文
表示,會支持出資的金融機構取得彰銀經營權,台新金因此以365億6800萬元,標購彰銀
增資案全部股份。
後來彰銀2005年、2008年、2011年股東會改選董事時,台新金都以最大股東身分取得彰銀
過半數董事席次,掌握經營權,直到2014年改選突然翻盤,9席董事中,台新金只獲3席,
財政部囊括6席,奪走彰銀經營權。
台新金認為財政部在改選前就違反約定,拒絕協議分配董事席次,甚至動員公股事業加碼
買進彰銀股份及徵求股東委託書,造成台新金喪失彰銀經營權,蒙受165 億5800萬元損失
,因此財政部應負違約責任,若不回復台新金對彰銀的經營權,就應賠償165億餘元。
財政部則主張,所謂新聞稿是基於公股管理機關立場,說明彰銀增資案公股政策,並非契
約或承諾;相關函文的行文對象是彰銀,不是台新金,因此財政部與台新金之間並無契約
關係。
台北地院審理認為,財政部對於彰銀增資案的新聞稿及函文,主要意思是「支持得標投資
人取得彰銀經營權」、「移轉彰銀經營權」、「同意得標人取得過半彰銀董監席次」、「
在得標人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,財政部不以所持股權妨礙得標投資人的經營權主導地位」
,而台新金後來得標了,新聞稿及函文就是雙方之間的契約。
至於台新金主張財政部違約,應讓出經營權、賠錢,一審法官並不認同,指台新金2005年
首度順利入主彰銀後,財政部已兌現「支持取得、移轉彰銀經營權」以及「同意取得過半
董監席次」等契約義務,剩下的義務只有「在台新金為彰銀最大股東期間,財政部不以所
持股權妨礙其經營權主導地位」,但從2014年改選結果來看,財政部拿6席,台新金僅3席
,可見當時台新金已非「最大股東」,本來就沒有實力過半,因此判決財政部沒有違約,
也不用讓出經營權、賠錢。(丁牧群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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